當我們在做關于新藥申報中,中檢所斷貨了,沒有我們需要的對照品,我們該如何去處理?
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僅提供中國藥典、國家食品藥品管理局國家藥品標準中所需使用的對照品和標準品。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中未涉及到的品種,因新藥研發或其它原因需使用對照品或標準品時,可檢索各大試劑公司是否有國外對照品或標準品可以購買。也可自行研制或請有資質的實驗室代為標定。
1.所用對照品(標準品)中檢所已經發放提供(可參閱中國藥典2000年版二部附錄ⅩⅤG),且使用方法相同時,應使用中檢所提供的現行批號對照品(標準品),并提供其標簽和使用說明書,說明其批號,不應使用其他來源者;如使用方法與說明書使用方法不同(如定性對照品用作定量用、效價測定用標準品用作理化測定法定量、UV法或容量法對照品用作色譜法定量等),應采用適當方法重新標定,并提供標定方法和數據;若色譜法含量測定用對照品用作UV法或容量法,定量用對照品用作定性等,則可直接應用,不必重新標定。
2.申報臨床研究時,如中檢所尚無供應,為不影響注冊進度,可先期與中檢所接洽制備和標定,申報時提供標定報告、標簽(應標明效價或含量、批號、使用效期)和使用說明書;也可與省所合作標定,申報時提供標準品或對照品研究資料,“說明其來源、理化常數、純度、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”;標定有困難時,可使用國外藥品管理當局或藥典委員會發放的對照品(標準品)或國外制藥企業的工作對照品(標準品),進行標準制訂和其他基礎性研究,但應提供其標簽(應標明其含量)和使用說明書,能保證其量值溯源性;也可使用國外試劑公司(如sigma公司等)提供的對照品(標準品),但應提供試劑公司該批對照品(標準品)的檢測報告(用作含量測定時,應有確定的含量數據),如為高純度試劑,提供了國外試劑公司檢測報告(用作含量測定時,應有確定的含量數據)時,也可使用,并應能保證其量值溯源性,但申請人應及時與中檢所接洽對照品(標準品)的標定事宜,臨床研究期間完成此工作。
3.直接申報生產品種,如中檢所尚無供應,可參照2中要求進行,并提供相應研究資料,但申請人在標準試行期間應與中檢所接洽并完成的標定事宜。